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广州医科大学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2-05-14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文件摘自
[99]28
号文、
[03]178
号文、
[04]108
号文、
[05]177
号文、
[02]81
号文、
[04]223
号文、
粤人发
[2006]122
号文、穗人发
[2007]120
号文、穗人社发
[201085
号文
]
)
一、
思想政治条件(
[99]28
号文)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
二、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03]178
号文、
[04]108
号文)
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三、外语条件( 穗人发 [2007]120 号文)
Ⅰ、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
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四)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 1960
年(含)以前出生的。
2. 1977
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Ⅱ、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Ⅲ、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四、计算机能力
(一)
从
2005
年起,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
5
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02]81
号文)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均须通过
4
个计算机模块考试。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穗人社发
[2010]85
号)
1、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人员;
3、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4、硕士学位获得者,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5、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6、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
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05]177
号文)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
2006
年起,调整为
8
月
31
日。(
[05]177
号文
)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
[2003]178
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方为有效。(
[2006]122
号文)
七、继续教育条件
(
[99]28
号文)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以下为正高级条件
八、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99]28
号文)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
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其中
1
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
担任过
1
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
1
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
1
年以上。
(三)
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九、业绩成果(
[99]28
号文)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
3
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
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
3
名)。
(三)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
3
名)。
(四)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1
项(前
3
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
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
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
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十、论文、著作条件(
[99]28
号文)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年均授课
240
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5
篇(部),文科类
6
篇(部)。
(二)
年均授课
120
一
23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6
篇(部),文科类
7
篇(部)。
(三)
年均授课
60
一
119
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7
篇(部),文科类
8
篇(部)。
(八)
年均授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
9
篇(部),文
科类
10
篇(部)。
十一、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论文、著作的要求:
(
1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
10
万字以上,文科类
15
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
4
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
2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
1
款执行。
(
3
)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研究员资格。
以下为副高级条件
八、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99]28
号文)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㈠系统讲授
1
门基础课或
2
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
1
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㈡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九、业绩成果(
[99]28
号文)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习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教学效果好,有
2
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㈡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㈢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
2
名)。
㈣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㈤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项
1
项。
㈥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十、论文、著作条件(
[99]28
号文)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㈠年均授课
320
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4
篇(部),文科类
5
篇(部)。
㈡年均授课
240
——
319
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5
篇(部),文科类
6
篇(部)。
㈢年均授课
120
——
239
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6
篇(部),文科类
7
篇(部)。
㈣年均授课
60
——
119
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7
篇(部),文科类
8
篇(部)。
㈤年均授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科类
9
篇(部),文科类
10
篇(部)。
㈥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5
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
2
篇(部)以上。
十一、附则
㈠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㈡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⒈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⒉论文、著作的要求:
⑴“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科类
6
万字以上,文科类
10
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过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
2
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
4
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⑵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
1
款执行。
⒊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
1
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
1
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⒋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
59
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十一、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04]223
号文)
(一)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二)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四) 申报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上述人员必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3 、上述人员在首次申报评审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
4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 上述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
(六)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聘任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获得该职务资格,其取得职务资格的时间可从该单位聘任时算起。
(七)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省现行申报程序、办法和渠道办理。
(八)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二)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四) 申报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上述人员必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3 、上述人员在首次申报评审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
4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 上述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
(六)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聘任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获得该职务资格,其取得职务资格的时间可从该单位聘任时算起。
(七)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省现行申报程序、办法和渠道办理。
(八)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