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在职人员国(境)外培训进修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2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在职人员国(境)外培训进修补充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广医办(
98
)
31
号、广医办(
98
)
32
号以及广医发(
2000
)
92
号有关在职人员国(境)培训进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校将根据学科与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以不同形式组织遴选骨干教师外出培训学习。
二、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原则上年龄应在
45
岁及以下,来校工作两年以上,并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
BFT
考试。
三、外出培训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及以内,期满后如确有需要,可以申请再延一年及以内的期限。
四、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的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支付。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学校给予每位老师报销一次广州往返培训地的经济舱机票。
五、在外出培训学习期间,学校给予每位教师
7000
元
/
月的生活补助。其他工资奖励等福利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补充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