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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职工开具收入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2

关于规范教职工开具收入证明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管理,方便教职员工开具收入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原则与要求

1. 人事处根据统计出的教职工本人当月(或上一年度)实际薪资发放情况开具收入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开、高开。

2. 在学校发放工资的教职工收入证明由学校开具,在南方人才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教职工收入证明由南方人才派遣公司开具。

3. 教职工办理本人出国相关的收入证明时,应先获得学校同意出国审批。

二、 收入证明格式

1. 收入证明格式有特殊要求的,由个人提供证明格式的电子版(如需英文版的,请自行翻译),经人事处审核(英文版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后统一打印开具。

2. 如无特殊要求,根据学校统一格式开具(附件1)。

三、 其他注意事项

1. 教职工本人持证件到人事处工资福利科登记备案后,方能开具证明(请如实填写证明用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要提供个人签名的委托书(附件2)。

2. 教职工同一理由一次开具两份以上证明,或者三个月内同一理由再次开具证明的,需要填报特殊情况申请表(附件3)。经由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方能开具。

3. 收入证明平时由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工作人员开具,寒暑假期间由人事处安排的值班人员开具。证明开具人应亲笔签名,并对所开具的证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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