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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0

 


 

                              穗人社函〔2012272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

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

(一)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时的继续教育任务(每天按6学时计算)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二)年度验证要求:

1.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gzpi.gov.cn/vsgzhr/Login_JX2.aspx以下简称“系统”)登记的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培训记录为依据,按照年度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由“系统”自动进行年度验证。

2. 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次年131日前将当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所有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培训记录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年度验证的结果以“系统”中截止到次年131日的继续教育记录为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

(一)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内容及学时要求:继续教育验证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周期验证的要求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年度内须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累计总学时要求,其中包括须完成累计不少于2门继续教育公需课和2门不同内容课题(课程)的专业课培训。

凡在 6 30 日前 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上一年止,申请验证时间之前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可累计计算在验证周期内。 6 30 之后申请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不含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内容、学时累计计算到申请验证时间之前完成的记录。

(二)2012年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周期验证办理要求:

1. 我市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均以“系统”中登记的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课程记录为依据,在“系统”中完成验证工作。

2. 专业技术人员 6 30 前在“系统”中完成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申请。

3.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 7 30 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验证申请进行初验。初验内容主要是核实继续教育记录和按照验证周期内不少于2门公需科目和2门专业科目以及总学时的要求,并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给予办理继续教育验证;暂未聘用或暂未明确人事代理关系的,可到我市继续教育验证直报点“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办理继续教育初验。

4.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 8 30 前完成继续教育复验,其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须在 8 20 前完成复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我局复验。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登记

(一)公需课

公需课以我局发布的公需课目录中的课程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公需课学习,也可选择经我局备案的市级基地提供的网络教育平台选择公需课学习。

(二)专业课

专业课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业课和我市编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指南》中各基地举办的专业课为准,原则上要求在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完成学习。继续教育基地未开设相应专业课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可视同为专业课。

当年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28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14学时。

(三)继续教育登记

我市市级继续教育基地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课程,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登记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没有在“系统”中登记管理的培训班的学习记录,要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须将书面学习证明文件作为附件扫描进入“系统”。各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时需严格按照公需课、专业课和总学时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处室: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联系电话:83126040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由单位确定。

第七条  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 当年获得专利;

2. 当年出版专著;

3. 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 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二)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一)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八条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第十条  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各地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证书》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广东,第34位数字代表市,第5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8位数字代表年度,第914位数字为各县(区)统一编排的顺序号,各县(区)顺序号均从000001开始编排。《证书》的打印与发放由系统自动登记统计,自动汇成各级《证书发放名册》。  

第十六条 《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 2010 12 1 日起 施行。

 

  附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式样)


                                                                 证书编号: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经审核,已完成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特发此证。

 

                                                            发证单位:(盖章)

                                                            发证时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N0

说明:证书可凭编号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核实

 


 

 

 

 

 

 

 

 

 

 

 

 

 

 

 

 

 

 

 

 

 

 

 

 

 

 

 

 

 

 

 

 

 

 

 

 

 

 

 

 

 

 

 

 

 

 

 

 

 

主题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验证△  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 2 2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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